法律研究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4月13日
2020年4月初,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涉嫌对自己“养女”李星星进行性侵犯,舆论一片哗然。在媒体采访中发现,鲍某一直强调李星星并非自己养女,那究竟怎样才是法律上认定的收养关系?同时,鲍某的极力否认,在法律对案件罪名的定性上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不过,第7条指出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前述限制。首先,李星星以“女儿”身份被鲍某带走时,李星星已满14周岁,鲍某43岁。从这点可以看出,李星星与鲍某年龄相差29岁,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差。
根据《刑法》237条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者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刑法》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的被害人,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要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因素。这些规定是对普遍发生同类事件的定性,不论双方的身份关系。
另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虽然前面分析了鲍某与李星星之间难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然而鲍某的行为还是让李星星处于孤军奋战的状态,几乎是在鲍某的控制之下。
结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鲍某的极力否认收养关系,明显是希望自己能往轻罪上靠,量刑方面也更低。目前,按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通知来说,鲍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强奸罪,这一点也是公安部和检察院在本案中最大的挑战。
我们并不是希望法律受到社会舆论影响,从而对某些案件的定性有偏离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本身也有滞后性,对于新型的犯罪案件,我们更希望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通力合作,结合刑法的原则,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平判决,也让犯罪者得到公平的裁判!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