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飞速提高,网络、电视、电话、邮递等购物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便利。由于这些购物方式的交易量不断攀升,出现的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为应对这些问题,以及平衡购物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悔权这一新的消费者权利正在逐步推进。下面我们就消费者反悔权的定义、特征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从而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反悔权。
一、反悔权的定义
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现商品不合心意,消费者具备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却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权利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二、反悔权的特征
(一) 权利的法定性。即消费者反悔权,由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它不因消费者的不同而不享有。因此,反悔权的设立是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来维护市场秩序,从而为交易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向性保护。
(二) 权利主体的单方性。有别于现实购物的情况,在网购中的消费者无法真实接触到产品,并且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良引导。所以,在网络中购物的消费者对于商品货源、质量、满意度等情况的认知存在困难。因此,反悔权行使的主体是消费者,而非与之相对应的经营者或商家。
(三) 权利行使的无因性。即消费者无需向商家说明任何原因,就可以向其解除合同。因此,即使商品或商家没有任何问题,消费者也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反悔权和其他权利的重要区别。
(四) 权利行使的无责性。即消费者在向商家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后,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违约金或者补偿款。但无责性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限制地滥用权力。因此,如果在行使反悔权过程中,消费者损坏商品而产生的费用和运费,则需由消费者承担。
三、反悔权与其他权利的不同点
(一) 反悔权与“无因退货”的比较
反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具有法定性、普遍性和强制性。“无因退货”则是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达成交易而进行的承诺,是商品经营者给自己制定的约束性条件。所以“无因退货”并不具有强制性,更多依靠的是商家的信誉,而且不具有普适性,因为并不是全部商家都有这样的承诺。
(二)反悔权与撤销权的比较
撤销权,即由于合同双方所约定的条件未达成或者欠缺,所以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已经签订的合同撤销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只有在满足合同规定的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出现后,才可行使该权利。但是反悔权却不需要满足任何要求,就可以直接行使。除此之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要通过仲裁或法院程序来完成。反悔权则无需通过第三方,可以直接向商家主张权利。
(三) 反悔权与解除权的比较
解除权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因一些违约情形迫使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两者存在区别:1. 解除权行使需要特定的条件,而反悔权不需要任何条件。2. 反悔权是在合同订立后且已履行完毕后行使,而解除权是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时行使。3. 基于平等性,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损失赔偿。而反悔权侧重保护消费者,所以商家一般无权请求赔偿。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