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5月21日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一方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的现象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为上述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民事纠纷,也多了起来。特别是疫情期间的学生呆在家里,此等情况愈发严重。
那么,未成年人“打赏”有效吗?
最高院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的态度是:无效!
《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记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有些人会问,《指导意见二》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怎么办?
该《指导意见二》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专门写出来。
而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指导意见二》也给予更全面的考虑。《指导意见二》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写在最后:
现在的小孩子已经能轻而易举地接触到电子产品,而且在直播或者游戏平台中也会用自己的零花钱为自己的喜好“买单”。作为家长,不应该事情发生后才来追责,而需要多方位去关注自己孩子的成长。法律是社会的底线,也会有滞后的可能。只有监管好孩子的行为,你才不会后悔!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