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9月2日
无权代理行为在生活中很常见,在民事活动中产生了很多纠纷,今天给大家介绍无权代理的特点和性质,希望大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遇到被他人无权代理的行为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无权代理是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缺少代理权。
无权代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代理人完全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法规上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的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程度,违背代理人意图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授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内容完成以及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发生无权代理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情形。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后转化为合法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当被代理人发现自己被他人无权代理后,应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不要轻易签订协议和承诺。被代理人因为自身的意思表达不明确或者疏忽大意造成无权代理发生的,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尽量避免无权代理发生,应该对于代理事项在合同中写明,结束代理后及时发布公告。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