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就一定无效吗?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9月8日
【案情】
某省甲海市A区的居民林某购买了住所地为同省乙海市B区的中德公司开发的位于丙海市C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在丙海市的销售处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在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丁海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丁海市有且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后来,因中德公司并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林某与其无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发生纠纷。但是,林某认为合同中仲裁机构的约定并不明确,故此仲裁条款是无效。
【问题】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是否意味着仲裁协议也一定是无效?
【解析】
有效。
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单从这个法条来看,林某的主张看似是正确的,因为合同中只是约定了“位于丁海市的仲裁委员会”,并没有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并且双方也没能补充协议。
但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案中,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虽然不准确,但是因为丁海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能够确定是丁海仲裁委员会,故此,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值得一提的是,要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林某既可以选择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同样也可以向相应的中级法院申请确认。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故此,具体而言对本案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林某可以在甲海市(申请人住所地)、乙海市(被申请人住所地)、丙海市(仲裁协议签订地)、丁海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任何一家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也可以选择在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案情】
某省甲海市A区的居民林某购买了住所地为同省乙海市B区的中德公司开发的位于丙海市C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在丙海市的销售处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在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丁海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丁海市有且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后来,因中德公司并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林某与其无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发生纠纷。但是,林某认为合同中仲裁机构的约定并不明确,故此仲裁条款是无效。
【问题】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是否意味着仲裁协议也一定是无效?
【解析】
有效。
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单从这个法条来看,林某的主张看似是正确的,因为合同中只是约定了“位于丁海市的仲裁委员会”,并没有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并且双方也没能补充协议。
但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案中,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虽然不准确,但是因为丁海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能够确定是丁海仲裁委员会,故此,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值得一提的是,要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林某既可以选择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同样也可以向相应的中级法院申请确认。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故此,具体而言对本案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林某可以在甲海市(申请人住所地)、乙海市(被申请人住所地)、丙海市(仲裁协议签订地)、丁海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任何一家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也可以选择在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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