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已经缴付出资的发起人,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9月10日
【案例】
张某和李某签署投资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A有限公司。李某以40万元现金出资,张某以其60万元的门面房出资,在公司章程规定为A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张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李某随后缴付了40万元现金到A公司。
但张某的出资一直未到位,原因是该门面房已经被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此就与李某协商,把原本价值60万元的门面房出资更改成市值评估为2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40万元现金,并在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其后,张某向A公司交付一套生产设备,但仍未支付40万元出资款。另一方面,A公司向B 公司租赁了一套门面房开展经营。
2019年9月,A公司无力支付B公司的租金,被后者起诉要求支付20万元租金,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陈某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A公司所占有的生产设备为陈某所有,A公司需返还该套设备,理由是该设备是张某从他那边租用,同时也提出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该事实。
【问题】
已经缴付足额出资的李某需要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张某无论是当初想用门面房出资还是其后用生产设备出资,都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案的李某既作为A公司的股东,又是A公司的发起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未履行出资还是抽逃出资。显然,张某的行为是属于未履行出资,具体的数额为60万元:(一)对于40万元,这是毫无疑问的,该笔出资款张某直到被B公司起诉仍未缴付;(二)对于20万元的生产设备,第三人陈某能够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该套设备为其所有,同时A公司对生产设备也并不满足《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一要件,因为张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不可能存在不知情的可能。
故此,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即便李某是已经缴付足额出资,但是仍需要为张某未出资的6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的20万元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张某和李某签署投资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A有限公司。李某以40万元现金出资,张某以其60万元的门面房出资,在公司章程规定为A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张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李某随后缴付了40万元现金到A公司。
但张某的出资一直未到位,原因是该门面房已经被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此就与李某协商,把原本价值60万元的门面房出资更改成市值评估为2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40万元现金,并在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其后,张某向A公司交付一套生产设备,但仍未支付40万元出资款。另一方面,A公司向B 公司租赁了一套门面房开展经营。
2019年9月,A公司无力支付B公司的租金,被后者起诉要求支付20万元租金,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陈某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A公司所占有的生产设备为陈某所有,A公司需返还该套设备,理由是该设备是张某从他那边租用,同时也提出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该事实。
【问题】
已经缴付足额出资的李某需要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张某无论是当初想用门面房出资还是其后用生产设备出资,都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案的李某既作为A公司的股东,又是A公司的发起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未履行出资还是抽逃出资。显然,张某的行为是属于未履行出资,具体的数额为60万元:(一)对于40万元,这是毫无疑问的,该笔出资款张某直到被B公司起诉仍未缴付;(二)对于20万元的生产设备,第三人陈某能够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该套设备为其所有,同时A公司对生产设备也并不满足《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一要件,因为张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不可能存在不知情的可能。
故此,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即便李某是已经缴付足额出资,但是仍需要为张某未出资的6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的20万元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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