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代物清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9月18日
首先有一个问题,甲乙双方之间有金钱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是该笔借款的出借人,甲是借款人,双方约定,甲用自己的财产抵顶给乙,那么,这份“抵顶协议”是什么性质?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点在于,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如果是在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约定抵债物还债,就属于“代物清偿协议”;如果是在履行期届满前的,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担保,有可能是流押条款或者流质条款,也有可能是让与担保或者后让与担保。
众所周知,流押条款对应的抵押合同和流质条款对应的质权合同都是法律明文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让与担保对应的转让合同同样也是无效,只有让与担保得到相关条文的确认其有效,那么,代物清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代物清偿,如前文所述,是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法院要着重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过审查后不存在以上情况,并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这种以物抵债的协议,从本质上理解,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3个要件的情况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又不符合《民法典》第146条关于双方通谋的虚假的意思表示规定以及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规定时,应当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确定了代物清偿协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旧债是否因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而归于消灭?
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篇的规则是属于任意法,遵循“意思自治”,一般并不反对当事人约定债的更新。对于债的更新,新债的成立和旧债的消灭互为因果,新债成立后旧债归于消灭,附属于旧债的担保等也是会随之消灭。但是,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债的更新实质上彻底消灭旧债,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一同消灭,这是会危及到债权人的权利,不利于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因此,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的债的更新的意思表示,否则以物抵债协议应默认为“新债清偿”,而非“债的更新”。故此,《九民纪要》对这方面的观点很明确,代物清偿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债和旧债,当债务人仍然不履行该协议的,债权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请求“恢复履行旧债”。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众所周知,流押条款对应的抵押合同和流质条款对应的质权合同都是法律明文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让与担保对应的转让合同同样也是无效,只有让与担保得到相关条文的确认其有效,那么,代物清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代物清偿,如前文所述,是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法院要着重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过审查后不存在以上情况,并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这种以物抵债的协议,从本质上理解,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3个要件的情况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又不符合《民法典》第146条关于双方通谋的虚假的意思表示规定以及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规定时,应当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确定了代物清偿协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旧债是否因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而归于消灭?
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篇的规则是属于任意法,遵循“意思自治”,一般并不反对当事人约定债的更新。对于债的更新,新债的成立和旧债的消灭互为因果,新债成立后旧债归于消灭,附属于旧债的担保等也是会随之消灭。但是,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债的更新实质上彻底消灭旧债,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一同消灭,这是会危及到债权人的权利,不利于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因此,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的债的更新的意思表示,否则以物抵债协议应默认为“新债清偿”,而非“债的更新”。故此,《九民纪要》对这方面的观点很明确,代物清偿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债和旧债,当债务人仍然不履行该协议的,债权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请求“恢复履行旧债”。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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