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如何认识犯罪数额的性质与地位?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提到犯罪数额,首先要想到的应该是财产犯罪。所谓财产犯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客体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共财产,一个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权。在我国刑法中,主要包括以下罪行: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在实务中,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认定,主要是将“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法定型升格条件,那么,如何认识犯罪数额的性质以及相应的地位,会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一)单一的量刑规则的观点
这个只是从客观上判断,若果实际上犯罪的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比如是盗窃、诈骗这一类的,就适用该法定刑升格条件;最后没有盗窃、诈骗取得的话,就不适用。这种规则的核心在于,法定刑升格条件不是加重型犯罪构成,而仅是单一的量刑因素,或者称为单一的量刑规则,只有考虑到客观上具备与否,并未有关于未遂、既遂方面的问题。因此,这种单一的量刑规则是少数的观点。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加重型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个规则是要求主客观相统一,是主流的观点。作为成立犯罪的数额较大,以及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数额(特别)巨大”是需要行为人所认识,也就是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一种加重型犯罪构成。这样一来,存在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其中又会与基本犯的既遂、未遂是一种想象竞合的关系,择一重型论处。
举个例子,张三本来是想盗窃珠宝店200万元的珠宝作为其盗窃对象或者目标,但实际上盗取的只是价值300元的赝品,那么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下怎么认定?答案是构成盗窃罪,然后使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并且使用未遂犯的规定。
其次,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盗窃罪而言,存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同样,对于同时财产犯罪的诈骗罪而言,司法解释也有如此规定。那么,怎样区分数额的问题呢?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是2000元左右,“数额巨大”是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30万元以上。
综上,单一的量刑规则的观点属于少数的观点,更应该关注和了解法定刑升格条件作为加重型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规则,有利于认识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和判断。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提到犯罪数额,首先要想到的应该是财产犯罪。所谓财产犯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客体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共财产,一个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权。在我国刑法中,主要包括以下罪行: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一)单一的量刑规则的观点
这个只是从客观上判断,若果实际上犯罪的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比如是盗窃、诈骗这一类的,就适用该法定刑升格条件;最后没有盗窃、诈骗取得的话,就不适用。这种规则的核心在于,法定刑升格条件不是加重型犯罪构成,而仅是单一的量刑因素,或者称为单一的量刑规则,只有考虑到客观上具备与否,并未有关于未遂、既遂方面的问题。因此,这种单一的量刑规则是少数的观点。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加重型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个规则是要求主客观相统一,是主流的观点。作为成立犯罪的数额较大,以及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数额(特别)巨大”是需要行为人所认识,也就是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一种加重型犯罪构成。这样一来,存在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其中又会与基本犯的既遂、未遂是一种想象竞合的关系,择一重型论处。
举个例子,张三本来是想盗窃珠宝店200万元的珠宝作为其盗窃对象或者目标,但实际上盗取的只是价值300元的赝品,那么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下怎么认定?答案是构成盗窃罪,然后使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并且使用未遂犯的规定。
其次,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盗窃罪而言,存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同样,对于同时财产犯罪的诈骗罪而言,司法解释也有如此规定。那么,怎样区分数额的问题呢?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是2000元左右,“数额巨大”是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30万元以上。
综上,单一的量刑规则的观点属于少数的观点,更应该关注和了解法定刑升格条件作为加重型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规则,有利于认识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和判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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