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乐山公交爆炸案被告人二审维持死缓原判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近日,2018年“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犯罪二审被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对于卢仕兵二审被判死缓,有很多网友认为判轻了,为什么不是立即执行?
是因为2019年11月15日的一审判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许很多聪明的网友又要问了,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呢?
1.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2.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话,会导致有上诉意愿的人不提出上诉。上诉权一方面是为了纠错,另外一方面是因为被指控犯罪的人以一人之力与国家公权力对抗,所以应当在制度上允许他有继续申冤的可能。这是为了保证“申辩的机会”,而不是结果。所以,不管上诉有没有结果,理由是否充分,这些司法资源的额外浪费都是为了“万一一审判决真的判错了”的那一点可能。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近日,2018年“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犯罪二审被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是因为2019年11月15日的一审判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许很多聪明的网友又要问了,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呢?
1.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2.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话,会导致有上诉意愿的人不提出上诉。上诉权一方面是为了纠错,另外一方面是因为被指控犯罪的人以一人之力与国家公权力对抗,所以应当在制度上允许他有继续申冤的可能。这是为了保证“申辩的机会”,而不是结果。所以,不管上诉有没有结果,理由是否充分,这些司法资源的额外浪费都是为了“万一一审判决真的判错了”的那一点可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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