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市规划局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法房屋?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案例】张三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路北侧建设了沿街楼房。2019年1月14日,市国土资源局向张三下达了《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张三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其后,对张三该违法建设沿街楼房一事召开协调会后,市建设规划局向张三发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告知他其建筑是违法,责令张三1天内必须自行拆除公路北侧的违法建设的沿街楼房,2019年1月18日,港城大队组织强制拆除工作。
【焦点】市规划局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法房屋?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分析】无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从规定可以看得出,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主体和有权决定拆除执行的主体并不同,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是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强制拆除执行的是县级以上政府。在本案中,市建设规划局强制拆除张三的房屋,应认定是主体违法。
另一方面,市建设规划局责令张三1天内自行拆除,并没有给当事人留下充分的自行拆除的机会和时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市建设规划局显然是程序上违法,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当事人张三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同时也没有公告、并且没有等张三的复议期和诉讼期届满后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主体合法、事实依据合法、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合理才能认定该行政行为为合法,任何一个要素不符合法律要求,均应认定为违法行为。本案的市建设规划局既存在主体违法、又存在程序违法,当事人张三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分析】无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从规定可以看得出,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主体和有权决定拆除执行的主体并不同,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是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强制拆除执行的是县级以上政府。在本案中,市建设规划局强制拆除张三的房屋,应认定是主体违法。
另一方面,市建设规划局责令张三1天内自行拆除,并没有给当事人留下充分的自行拆除的机会和时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市建设规划局显然是程序上违法,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当事人张三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同时也没有公告、并且没有等张三的复议期和诉讼期届满后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主体合法、事实依据合法、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合理才能认定该行政行为为合法,任何一个要素不符合法律要求,均应认定为违法行为。本案的市建设规划局既存在主体违法、又存在程序违法,当事人张三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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