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对补缴税款决定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焦点】A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对补缴税款决定不服,A公司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对于A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的决定,显然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核心之一是“惩罚性”,而本案中该行为并不具有处罚的惩戒性,该行为没有惩罚的目的,只是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另一方面,该行为也没有给A公司增加新的负担,因为缴纳税款本来就是A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非为了惩罚当事人,为其新增加的义务。事实上,A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的决定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征收。
但是,当A公司对补缴税款决定不服的话,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6条第1款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6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于涉税案件而言,是需要复议前置的,但有三个是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反倾销税。对于这类型的涉税案件,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均需要复议前置。前面已提到,补缴税款从性质上看是属于行政征收,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和反倾销税。因此,A公司应该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要注意的是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此得知,不同于行政诉讼,复议的申请期一般为60日。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A公司自2012年4月到2014年10月这段时间内虚列了不在岗50人的工资、虚假缴纳不在岗50人的保险,从而编造退税虚假材料,骗取国家福利退税款35万元。2018年10月,该市税务局因此要求A公司缴纳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补缴税款35万元,A公司对补缴税款的决定不服,其后在该决定作出后还不足一个月,就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对于A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的决定,显然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核心之一是“惩罚性”,而本案中该行为并不具有处罚的惩戒性,该行为没有惩罚的目的,只是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另一方面,该行为也没有给A公司增加新的负担,因为缴纳税款本来就是A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非为了惩罚当事人,为其新增加的义务。事实上,A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的决定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征收。
但是,当A公司对补缴税款决定不服的话,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6条第1款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6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于涉税案件而言,是需要复议前置的,但有三个是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反倾销税。对于这类型的涉税案件,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均需要复议前置。前面已提到,补缴税款从性质上看是属于行政征收,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和反倾销税。因此,A公司应该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要注意的是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此得知,不同于行政诉讼,复议的申请期一般为60日。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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