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销售未标明基本信息的包装食品也要“退一赔十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焦点】销售者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同样需要承担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吗?
【解析】需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本案中,甲公司销售给张三的风干牛肉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销售出售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一般是认定其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前述的司法解释一更加明确了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甲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主营销售食品。张三趁着双11优惠促销,在甲公司开设的网店一次性购买了风干牛肉20袋,打折后共花费了1000元。下单后没几天,张三就收到商品,然后就拆封10袋风干牛肉用以食用。但后来发现,所购买的10袋风干牛肉,并无在包装标签上标明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遂张三以此作为理由,请求甲公司返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解析】需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本案中,甲公司销售给张三的风干牛肉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销售出售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一般是认定其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前述的司法解释一更加明确了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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