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帮工人受伤,谁来负责?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刘建明家里的房子准备重建翻新,人手不足就去劳务市场请了几位专业劳务人员建造,他的好友胡强得知了建房的消息后赶了过来,看到工程正在进行,自己又曾经做过基建工作,便主动帮忙施工,刘建明看到后没有制止也没有表示同意,而是说要去准备饭菜好好招待他们。天有不测风云,胡强在房顶帮忙的时候意外跌落,工人们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最后的检查结果为脚踝骨折,手臂肱骨骨折,在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元,并因此3个月不能上班工作。胡强向刘建明提出赔偿医药费,考虑到是朋友就没有主张误工费,刘建明表示对方自愿帮工,并不是自己雇佣的劳动关系,只愿意赔偿2万元。胡强在朋友建议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建明赔偿医药费5万元和误工费3万元,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刘建明虽然没有雇佣胡强帮工,但是默许帮工,要对胡强的受伤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胡强因为过失受伤,承担百分之四十责任,法院判决刘建明赔偿48000元。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有危险,对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带来了隐患,善意行为也可能演化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在帮工时应该明确雇佣关系,最好有证据证明是否同意帮工,帮工人有过错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随着劳动法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也得到更多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这是对立法司法的历练和完善,下面向大家介绍帮工人受伤向谁索赔这一困扰很多人的问题,应该如何面对和维权。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有危险,对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带来了隐患,善意行为也可能演化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在帮工时应该明确雇佣关系,最好有证据证明是否同意帮工,帮工人有过错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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