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焦点】张三和李四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在李四未实际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主张排除执行能否被支持?
【解析】对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清偿期届满,案外人在房产查封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实际合法占有该被执行房屋,且不存在规避执行或者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
同时,在不存在恶意串通、逃废债务等情况下,以房抵债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终止原借款等法律关系而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仅因权属变更登记未办理而造成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彻底履行完毕,鉴于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在对案涉房屋进行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可认定具备准物权的性质,优先于普通债权,可以依法排除执行。
因此,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取决于是否履行物的交付或者是否完成物的所有权转移。本案中李四并未收回房屋转移给张三占有,同时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能使以物抵债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情】2018年11月,张三向李四出具一张150万元的借据。2018年12月,张三再次向李四出具一张200万元的借据。2019年3月,张三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王五。2019年6月,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张三自愿用该出租的房屋作价400万元抵顶所欠李四的合共350万元的债务,但因为房屋还在出租中,约定租赁结束后再收回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9年12月,张三和赵六因为合同纠纷诉败诉处于执行过程中,其抵债的房屋被申请查封。其后,李四在知情后以诉争房屋已经在抵顶给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解析】对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清偿期届满,案外人在房产查封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实际合法占有该被执行房屋,且不存在规避执行或者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
同时,在不存在恶意串通、逃废债务等情况下,以房抵债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终止原借款等法律关系而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仅因权属变更登记未办理而造成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彻底履行完毕,鉴于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在对案涉房屋进行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可认定具备准物权的性质,优先于普通债权,可以依法排除执行。
因此,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取决于是否履行物的交付或者是否完成物的所有权转移。本案中李四并未收回房屋转移给张三占有,同时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能使以物抵债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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