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定金和违约金“二者不可得兼”吗?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焦点】李四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需要向张三同时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和约定的3万元违约金吗?
【解析】定金的作用之一是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一旦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定金就会转化成一种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定金和违约金都是针对合同的违约行为而适用,两者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功能上其实是相同的。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可以看得出,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为合同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恐怕不符合民法提倡的公平原则。
从《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以看得出,法律上并不支持两者都能适用。对于定金和违约金,《民法典》也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跟约定数额不同时,在20%范围内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总而言之,定金和违约金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二者是不可得兼的,守约方只能二者选其一要求违约方赔付。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选择了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民商事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并且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2020年3月,张三向李四订购了一批口罩,约定支付货款10万元,并约定在3月20日交货,如一方违约须支付3万元违约金。同时,张三也支付了定金2万元,其后也很快支付了剩下的货款8万元。然而,李四却无货可发,究其原因,是因为李四也被骗。双方不断交涉,李四只能返还4万元,对于余下的货款表示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货款6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且因为李四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属于合同违约,同时请求支付3万元违约赔偿金。
【解析】定金的作用之一是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一旦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定金就会转化成一种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定金和违约金都是针对合同的违约行为而适用,两者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功能上其实是相同的。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可以看得出,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为合同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恐怕不符合民法提倡的公平原则。
从《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以看得出,法律上并不支持两者都能适用。对于定金和违约金,《民法典》也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跟约定数额不同时,在20%范围内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总而言之,定金和违约金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二者是不可得兼的,守约方只能二者选其一要求违约方赔付。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选择了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民商事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并且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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