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高空抛物未造成直接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1月5日
【焦点】高空抛物在间接造成张婆婆损害的情况下,能否要求侵权人的监护人李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民事纠纷是一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尽管在本案中从30楼抛下的矿泉水瓶并没有直接砸中张婆婆,但是因为这种情况具有极强的危险性,而且关键点在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与伤残行为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对于张婆婆主张的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的主张都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张婆婆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也同时应予支持,这是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然,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处理高空抛物的案件具有划时代意义。值得一提的是,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对于因为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律“双管齐下”的规定下,相信对于减少高空抛物的行为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2019年8月1日下午,张婆婆在自己生活居住的小区花园内散步。当经过李先生的楼下时,李先生的房屋阳台从30楼抛下了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张婆婆的身旁,从而导致其受到惊吓并摔倒。事实查明,是李先生家的小孩从阳台扔下该矿泉水。其后李先生与张婆婆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10000元赔偿。然而,张婆婆的伤势比预料中更严重,到医院检查诊断发现右侧鼓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民事纠纷是一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尽管在本案中从30楼抛下的矿泉水瓶并没有直接砸中张婆婆,但是因为这种情况具有极强的危险性,而且关键点在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与伤残行为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对于张婆婆主张的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的主张都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张婆婆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也同时应予支持,这是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然,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处理高空抛物的案件具有划时代意义。值得一提的是,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对于因为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律“双管齐下”的规定下,相信对于减少高空抛物的行为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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