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儿子借款,父亲需共同承担吗?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1月8日
【焦点】儿子张三使用父亲张老三的微信号借款,张老三需要为此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吗?
【解析】要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需要从各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评价,如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欠条、有关借款的录音、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从而判断双方是否达成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并没有借条、借款合同,也没有欠条等相关书面证据,法院要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主要围绕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陈述、以及微信转账记录。
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并结合转账记录,张三和李四之间是可以被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四已向张三出借款项,张三却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以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三需要向李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另一方面,尽管接收借款的微信号以及微信绑定的银行账号是使用张老三的身份信息注册,但事实上款项的使用人和产生借贷行为的合同向对方均是张三。而且经查明,银行卡实际上是张三控制,李四属于受到张三的指示交付借款,不能抱着“谁收钱、谁来还”的定性思维去判断,民间借贷关系仅在张三和李四之间成立,故李四无权要求张老三共同承担该借贷的偿还责任。
当然,作为父母不要因为上述案例就放松警惕,切勿随意让自己的子女利用其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手机短信验证信息来借款,若是出借方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以及对身份信息被冒用是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关系还是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时在出借人与父母之间成立,到时债务清偿责任就会变成“理所当然地无中生有”。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张三和李四是朋友,从2018年开始,张三向李四借款,每次张三都能兑现承诺,按期还款。后来,张三又注册了一个新的微信号跟李四联系,因为张三自己经营的一个商铺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通过新的微信号陆续向李四借了30万元,李四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出借。然而,这次张三并没有如期偿还借款以及利息,其后经多次催收仍无法要回来。李四在收集证据之时,通过调取微信后台转账记录发现,张三使用的微信账号的注册身份信息以及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开户人均是张三的父亲张老三。因此,李四便以此为由,将张三及其父亲张老三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解析】要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需要从各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评价,如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欠条、有关借款的录音、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从而判断双方是否达成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并没有借条、借款合同,也没有欠条等相关书面证据,法院要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主要围绕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陈述、以及微信转账记录。
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并结合转账记录,张三和李四之间是可以被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四已向张三出借款项,张三却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以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三需要向李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另一方面,尽管接收借款的微信号以及微信绑定的银行账号是使用张老三的身份信息注册,但事实上款项的使用人和产生借贷行为的合同向对方均是张三。而且经查明,银行卡实际上是张三控制,李四属于受到张三的指示交付借款,不能抱着“谁收钱、谁来还”的定性思维去判断,民间借贷关系仅在张三和李四之间成立,故李四无权要求张老三共同承担该借贷的偿还责任。
当然,作为父母不要因为上述案例就放松警惕,切勿随意让自己的子女利用其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手机短信验证信息来借款,若是出借方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以及对身份信息被冒用是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关系还是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时在出借人与父母之间成立,到时债务清偿责任就会变成“理所当然地无中生有”。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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