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各地民法典首个案例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1月11日
广州市——小孩高空抛物致行人惊吓摔倒,监护人被判赔9万余元
案情: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楼下时,被告黄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原告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被告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判决:1月4日,这起案件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余元。
厦门市——见证人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遗嘱无效
案情:厦门市的老陈有过两段婚姻,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他一共有3个子女。其中,小芬、小勇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经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2019 年,老陈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小芬和小勇表示父亲生前已立遗嘱,明确将房产给小芬和小勇,而小毅的母亲林女士表示,由于老陈两次离婚,老陈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目前老陈的 3 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每个子女对老陈的各项遗产均享有1/3的份额。于是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提起诉讼,将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告上法庭。
判决:1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庭审期间,被告小芬和小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这份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芬和小勇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芬占35%,小勇占50%,小毅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3日。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本案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判决本起案件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2021 年 1 月 1 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4日是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全国各地法院宣判了多个《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案件。
案情: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楼下时,被告黄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原告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被告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判决:1月4日,这起案件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余元。
厦门市——见证人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遗嘱无效
案情:厦门市的老陈有过两段婚姻,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他一共有3个子女。其中,小芬、小勇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经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2019 年,老陈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小芬和小勇表示父亲生前已立遗嘱,明确将房产给小芬和小勇,而小毅的母亲林女士表示,由于老陈两次离婚,老陈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目前老陈的 3 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每个子女对老陈的各项遗产均享有1/3的份额。于是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提起诉讼,将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告上法庭。
判决:1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庭审期间,被告小芬和小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这份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芬和小勇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芬占35%,小勇占50%,小毅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3日。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本案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判决本起案件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上一篇:儿子借款,父亲需共同承担吗?
下一篇:赠与合同侵害权益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