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分手后,再见面却是在法院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1月14日
首先来了解什么是“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即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就是不当得利。同时,构成不当得利还需要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回到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恋爱关系没有异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举证证明被告取得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8万余元系毕某转账给钱某这一给付行为,无法证实款项的性质,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毕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曾转账给钱某8万余元的行为,但是无法证明钱某获得此款无合法依据,故无法推定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下来我们抛开本案,谈谈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的转账的情形,在双方分手后产生的纠纷该如何认定,一般法院会如何判决。
1.属于借款的情形
双方在转账记录中注明是借款,或者在聊天中有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有书面借条,则法院会认定为借款,判决返还。
2.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
一方转账如果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分手后,结婚的目的已然不能达成,此时,收款方取得款项不具有合法的依据,则法院会认定收款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3.属于赠与的情形
大部分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无任何说明,或者以“520”、“1314”、“13145.21”等特殊示爱数字转账,法院往往会推定为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示爱作出的赠与,是不会支持返还的。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2018年初,毕某与钱某结识,后感情迅速升温,发展成为情侣。在交往期间,毕某多次给钱某转账,共计8万多元。而在两年后,由于双方矛盾不断,导致了感情破裂。2020年6月,因为金钱纠葛,两人前往派出所,签订了一份情况说明,钱某承认毕某向其转账8万多元,但双方对这笔转账的用途说法不一。毕某说他给钱某转账是为了给她投资开店以及让她帮忙理财,但钱某则认为这笔钱是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并非借款。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毕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便将钱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即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就是不当得利。同时,构成不当得利还需要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回到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恋爱关系没有异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举证证明被告取得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8万余元系毕某转账给钱某这一给付行为,无法证实款项的性质,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毕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曾转账给钱某8万余元的行为,但是无法证明钱某获得此款无合法依据,故无法推定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下来我们抛开本案,谈谈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的转账的情形,在双方分手后产生的纠纷该如何认定,一般法院会如何判决。
1.属于借款的情形
双方在转账记录中注明是借款,或者在聊天中有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有书面借条,则法院会认定为借款,判决返还。
2.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
一方转账如果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分手后,结婚的目的已然不能达成,此时,收款方取得款项不具有合法的依据,则法院会认定收款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3.属于赠与的情形
大部分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无任何说明,或者以“520”、“1314”、“13145.21”等特殊示爱数字转账,法院往往会推定为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示爱作出的赠与,是不会支持返还的。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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