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证人未出庭的书面证言,能否作为案件事实根据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2月21日
【焦点】被告一李某某提供了两名证人的书面证言,但两名证人均未出庭,是否能作为本案事实的根据?法院是否应予采信?
【解析】对于谁来还款的问题,如果两个被告,被告一李某某和被告二徐某某如果存在合伙关系的话,那就需要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否则,只由被告一李某某一人承担偿还责任。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两被告是不是存在合伙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被告一李某某提供了两名证人的书面证言,证明拖欠原告的楼板款是其与徐某某共同经营工地时所拖欠,徐某某以个人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能够证明拖欠原告货款发生在二被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似乎到了这里,可以认定李某某和徐某某存在合伙关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被告二徐某某认为上述书面证言证明证实的内容不真实,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自己对案涉工地购买楼板事宜既未经手,也不知情。两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系被告一自己打印好后让二证人签字按手印的。
被告一李某某主张其与被告二徐某某系合伙关系,被告二徐某某否认,在证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只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被告一李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情】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某申请追加徐某某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关于谁来还款的问题,原告白某某的态度模棱两可,其认为如果两被告是合伙关系就一起还钱,如果不是合伙关系就要求李某某还钱。被告李某某辩称:“法官,我拖欠原告白某某楼板款25000元属实,但这钱是我和徐某某共同经营工地时拖欠的,当时徐某某管账、管钱,工程款已被徐某某领取,这钱应该他来还才对啊。”第二被告徐某某辩称:“法官,白某某起诉的可不是我,我根本不知道欠钱这回事。我和李某某并不存在合伙关系,我和白某某也不存在买卖关系,我是看在朋友感情上,出于好心过去给李某某帮帮忙,这钱不应该我来还”。经查,原告提供了欠条,证明被告一李某某欠款的事实。被告一李某某提供了两名证人的书面证言,证明拖欠原告的楼板款是其与徐某某共同经营工地时所拖欠的。
【解析】对于谁来还款的问题,如果两个被告,被告一李某某和被告二徐某某如果存在合伙关系的话,那就需要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否则,只由被告一李某某一人承担偿还责任。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两被告是不是存在合伙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被告一李某某提供了两名证人的书面证言,证明拖欠原告的楼板款是其与徐某某共同经营工地时所拖欠,徐某某以个人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能够证明拖欠原告货款发生在二被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似乎到了这里,可以认定李某某和徐某某存在合伙关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被告二徐某某认为上述书面证言证明证实的内容不真实,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自己对案涉工地购买楼板事宜既未经手,也不知情。两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系被告一自己打印好后让二证人签字按手印的。
被告一李某某主张其与被告二徐某某系合伙关系,被告二徐某某否认,在证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只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被告一李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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