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为结婚而消除吗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2月22日
【焦点】杨先生和马小姐在结婚前产生的2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会因为两者之后结婚而消除呢?
【解析】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这笔20万元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显然,这并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然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20万元是马小姐一方的婚前财产。
另一方面,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去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先生在婚前向马小姐借款后,那个时候两者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遮蔽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除非马小姐明确表示免除杨先生该笔借款。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2017年,马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刚创业的杨先生,二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得知杨先生想创业,马小姐二话没说就将20万元借给了杨先生。几个月后,两个人走进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马小姐发现杨先生把其中10万元交给了前女友。夫妻二人大闹一场,感情出现裂痕。上个月,马小姐要求杨先生将婚前欠她的20万元还清。杨先生则表示,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这个债务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还钱。
【解析】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这笔20万元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显然,这并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然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20万元是马小姐一方的婚前财产。
另一方面,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去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先生在婚前向马小姐借款后,那个时候两者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遮蔽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除非马小姐明确表示免除杨先生该笔借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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