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安置房的优先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3月9日
【焦点】阳新市场中心对置换房屋的优先权,是否优先于杨纯的抵押物权?
【解析】一般而言,物权是优先于债权,因为物权存在交付和登记,有公信效力。其中,抵押权属于物权中的担保物权,比普通的合同债权优先。
但是,物权优先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这个规定明确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产享有的特种债权优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这样一来,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产享有的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优先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而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债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本案中,阳新市场中心对置换房屋的优先权,其优先顺位,是在杨纯的抵押权之前。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杨纯因与阳新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阳新市场中心)、原审第三人阳新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新金马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请再审,其理由是其对案涉阳新金马公司名下坐落于阳新县兴国镇中心集贸的201铺有已经登记的抵押权,阳新市场中心对置换房屋仅享有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并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的物权。
【焦点】阳新市场中心对置换房屋的优先权,是否优先于杨纯的抵押物权?
【解析】一般而言,物权是优先于债权,因为物权存在交付和登记,有公信效力。其中,抵押权属于物权中的担保物权,比普通的合同债权优先。
但是,物权优先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这个规定明确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产享有的特种债权优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这样一来,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产享有的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优先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而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债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本案中,阳新市场中心对置换房屋的优先权,其优先顺位,是在杨纯的抵押权之前。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