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4月12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不久前,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就职的一名女性职工,遇到了一件糟心的事情,告知公司怀孕后的第三天,被公司辞退了。
事情发生于今年,该名女士入职于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名女性职工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转正后每月的税前薪资为一万三千五百元。该名女士入职半年后,本以为可以按照约定,成功转正,没想公司却以其试用期绩效未能达到要求,需要延长试用期。
随后,该名女士与公司签署了一则“绩效改进计划”,该计划中约定,因为绩效没有达到任职岗位的要求,绩效改进周期为一个月,如果绩效改进周期内,仍无法达到绩效改进目标或岗位任职要求,公司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在签署“绩效改进计划”两个月后,该名女士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后通过电子邮件将怀孕一事告知了公司,并特地强调怀孕是在计划之外的,希望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向公司坦承怀孕一事三天后,还是被公司辞退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出的理由是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公司岗位职责。
于是,该名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在仲裁庭上,该名女士表示,自己的试用期早已期满,且自己又处于孕期内,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违法的。而公司表示,在“延长试用期”后仍然无法胜任岗位要求,虽然申请调岗至其他部门,但也未能通过其他部门的考核,故公司系按照绩效改进计划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那么试用期可以重新约定或延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最后经过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支持了该名女士关于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
(完)随后,该名女士与公司签署了一则“绩效改进计划”,该计划中约定,因为绩效没有达到任职岗位的要求,绩效改进周期为一个月,如果绩效改进周期内,仍无法达到绩效改进目标或岗位任职要求,公司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在签署“绩效改进计划”两个月后,该名女士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后通过电子邮件将怀孕一事告知了公司,并特地强调怀孕是在计划之外的,希望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向公司坦承怀孕一事三天后,还是被公司辞退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出的理由是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公司岗位职责。
于是,该名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在仲裁庭上,该名女士表示,自己的试用期早已期满,且自己又处于孕期内,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违法的。而公司表示,在“延长试用期”后仍然无法胜任岗位要求,虽然申请调岗至其他部门,但也未能通过其他部门的考核,故公司系按照绩效改进计划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那么试用期可以重新约定或延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最后经过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支持了该名女士关于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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