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合同履行完毕后,还能确认合同无效吗?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4月28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李先生与B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占有A公司的4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直到2020年5月10日,李先生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移登记至B公司名下,同时B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和费用。其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
【焦点】李先生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都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毕之后,前者是否还能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解析】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合同的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分别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跟以往《合同法》规定的不同,这四种性质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篇当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尤其万能的第一百四十三条基本说明了合同有效的3个要素:合同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各自对于合同的约定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的约定中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本案的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在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后,一方忽然站出来主张确认合同无效,那法院是否还需要对该合同的效力性质进行确认从而作出裁判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当中,规定了6种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况,其中一个是债务已经履行。当事人要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其请求的必须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既然本案中提起合同确认之诉的李先生对合同所享有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收到了B公司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那就不具备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对案涉协议效力和履行状态进行确认的必要性,简单来说,就是缺乏权利保护的利益。因此,当李先生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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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合同的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分别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跟以往《合同法》规定的不同,这四种性质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篇当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尤其万能的第一百四十三条基本说明了合同有效的3个要素:合同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各自对于合同的约定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的约定中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本案的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在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后,一方忽然站出来主张确认合同无效,那法院是否还需要对该合同的效力性质进行确认从而作出裁判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当中,规定了6种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况,其中一个是债务已经履行。当事人要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其请求的必须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既然本案中提起合同确认之诉的李先生对合同所享有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收到了B公司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那就不具备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对案涉协议效力和履行状态进行确认的必要性,简单来说,就是缺乏权利保护的利益。因此,当李先生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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