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未缴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4月29日
赵女士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与D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劳务内容“保洁卫生”。2017年,赵女士完成清扫工作后,在去打卡点打卡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法院认定赵女士与D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赵女士申请工伤认定,怀柔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市人社局维持该工伤认定。
D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和赵女士之间为劳务关系,赵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赵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下班打卡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最终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及时救助和补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关系工伤保险能否支付工伤待遇,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盛亚娟表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素材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