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8月31日
现代生活中,很多孕妇已经不像从前在家里安胎待产,她们需要为了生计,出来工作。而出来工作就会面临胎儿的安全问题。那如果孕妇走路上班,在办公楼门前滑倒流产是否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不能认定非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的认定,该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案件需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员工还未到上班时间、或以滑倒并不直接导致胎儿流产等来答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认定孕妇滑倒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结合到实际情况,上班途中因地面湿滑在工作场所内摔倒与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息息相关,滑倒后流血并最终流产,且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证实都可证明先兆流产。只要之前没有流产的迹象,一系列证据均可指因摔倒而导致流产。劳动者受伤时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即到上班地点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腹痛、流血、最终流产,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今社会,女性肩负生育后代的责任,同时还需要为家庭生活付出,更需要为生计继续工作。我们需要给到她们更多的关照,人社局对这类案件也应有更全面的了解和判断。不要让孕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完)
素材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