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谈谈二审程序的和解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日
在民事诉讼中,当案件到了二审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选择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其中,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请求制作调解书,一个是申请撤诉。
(一)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撤诉。当二审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在这个地方,撤诉是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如果二审和解后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该背后的原理诉权耗尽。在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之所以撤诉后还能再次起诉,是因为这里仅涉及到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是当案件进入到二审后,既有一审法院作出审理和裁判,又有涉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故此在二审撤回起诉,是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并且在准许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如果二审和解后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则一审判决生效,一般而言,接下来会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和解履行完毕,一个是和解未履行完毕。前者的结果当然是最好,因为纠纷因为得到解决;但是在未履行完毕时,当事人也有救济可选择: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或者根据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根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故此,二审中达成和解后上诉人撤回上诉,该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作为和解协议的权利人一方是有权选择。
(二)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有权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如果二审和解后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该背后的原理诉权耗尽。在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之所以撤诉后还能再次起诉,是因为这里仅涉及到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是当案件进入到二审后,既有一审法院作出审理和裁判,又有涉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故此在二审撤回起诉,是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并且在准许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如果二审和解后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则一审判决生效,一般而言,接下来会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和解履行完毕,一个是和解未履行完毕。前者的结果当然是最好,因为纠纷因为得到解决;但是在未履行完毕时,当事人也有救济可选择: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或者根据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根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故此,二审中达成和解后上诉人撤回上诉,该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作为和解协议的权利人一方是有权选择。
(二)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有权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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