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下位法扩大上位法的处罚范围,能否得以适用?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案例】王五是A省B县的一位个体工商户,按照其向工商局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具体载明的经营范围是林产品的加工,经营方式为加工、收购、销售。王五向B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把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C县出售。当其产品进入C县时,被C县的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B县林业局以王五未办理运输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产品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王五物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其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没收决定。
【焦点】《林产品目录》属于什么性质?《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是否可以扩大处罚范围并得以适用?
【分析】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得扩大处罚范围并且不得适用。
(一)本案中的《林产品目录》是省林业厅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诉讼而言,并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法院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的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林产品目录》作为规范性文件,只可以作为证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只起到参照作用。
(二)《森林法》以及行政法规《森立法实施条例》对于涉及运输证的规定是: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输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从条文可以看得出并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之内,同时亦未规定对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但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该规定明显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收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属于下位法违反上违反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森立法》和《森立法实施条例》。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性法规需要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分析】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得扩大处罚范围并且不得适用。
(一)本案中的《林产品目录》是省林业厅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诉讼而言,并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法院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的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林产品目录》作为规范性文件,只可以作为证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只起到参照作用。
(二)《森林法》以及行政法规《森立法实施条例》对于涉及运输证的规定是: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输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从条文可以看得出并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之内,同时亦未规定对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但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该规定明显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收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属于下位法违反上违反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森立法》和《森立法实施条例》。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性法规需要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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