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经济纠纷案件合理利用保全制度很重要!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经济发展提高了大家的经济收益,商业快速发展,经济财产纠纷是诉讼中最常见的案件,当事人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诉讼审判都有期间和过程,在审理的期间有人会转移财产逃避判决,这无疑增加了维权难度和成本,诉讼保全制度就是针对这种诉讼中保障涉诉财产安全的制度,下面结合案例向大家讲解如何适用诉讼保全制度,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合法的权益。
刘琪和王明是合作伙伴,从事外贸出口生意,因为经济波动影响,王明的服装贸易公司亏损,即将无法维持,王明向刘琪提出借款20万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并签订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到期后,王明表示自己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归还。刘琪在律师建议下,预向被告王明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归还欠款本金和利息,当发现王明有转移名下房产的行为会导致欠款无法追回的情形时,刘琪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交了申请书。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刘琪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的担保后,法院裁定执行保全方案,王明的涉案房产被设置财产保全,不得转让和买卖。法院认定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令王明限期归还欠款和利息,刘琪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产,其借款最终得到偿还。
以上所说的诉前保全为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广泛应用于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只是诉前保全,还有诉讼中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当遇到债务财产纠纷时,我们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当存在对方转移财产时,应及时采用诉讼保全手段,为判决的成果保驾护航。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以上所说的诉前保全为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广泛应用于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只是诉前保全,还有诉讼中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当遇到债务财产纠纷时,我们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当存在对方转移财产时,应及时采用诉讼保全手段,为判决的成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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