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决议的担保竟然也有效
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案例】A公司分别有三名股东,张三占有公司的33%股权,李四占有公司的51股权,王五占有公司的16%股权。同时张三是A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9月,张三的朋友开设的B公司需要向银行贷款,被银行告知提供担保。出于仗义,张三代表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且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张三经过和李四的沟通,后者也同意在该保证合同上签字。然而,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就该担保的事项召开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银行也没有要求A公司出示并审查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而且,A公司的另外一名股东王五并不知情。
【问题】张三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经过有效决议的情况下,跟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本案中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为他人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然而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算是越权担保,而且银行并不属于善意,究其原因在于银行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也就是说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和有责任地对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并且该决议在形式上是符合《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是,大家也许会觉得疑惑,既然A公司都没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是不属于善意的认定,那为什么仍认定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是有效呢?
因为本案的情形属于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根据《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本案中,张三代表A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应当认定张三同意该保证合同,同时李四也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也认定其同意该保证合同,两者合计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已经在三分之二以上,因此,无论银行对此是否知情,都不影响该保证合同的效力,即A公司的担保行为是有效的。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服务
【分析】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本案中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为他人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然而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算是越权担保,而且银行并不属于善意,究其原因在于银行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也就是说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和有责任地对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并且该决议在形式上是符合《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是,大家也许会觉得疑惑,既然A公司都没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是不属于善意的认定,那为什么仍认定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是有效呢?
因为本案的情形属于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根据《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本案中,张三代表A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应当认定张三同意该保证合同,同时李四也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也认定其同意该保证合同,两者合计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已经在三分之二以上,因此,无论银行对此是否知情,都不影响该保证合同的效力,即A公司的担保行为是有效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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