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2016年7月11日20时10分许,罗某某之夫寄某某(已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从潘某某处借得的兰K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排乘李某某,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1110KM+60M处时,车辆驶出公路右侧路外摔倒,造成寄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人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8月8日,宁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公路右侧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兰K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假牌,寄某某在交通事故死亡前一年在宝鸡市区工作,其经济来源于城镇工作。
【焦点】出借有问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潘某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出借的车辆有无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跟发生该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需要提出相关证据的。没有事故现场涉案车辆相关监测报告所佐证,且有权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认定引发该起交通事故有车辆缺陷原因的,死者配偶罗某某以这个理由主张车辆所有权人潘某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不被得到支持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所有权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潘某某作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和充分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给没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寄某某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完)【解析】出借的车辆有无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跟发生该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需要提出相关证据的。没有事故现场涉案车辆相关监测报告所佐证,且有权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认定引发该起交通事故有车辆缺陷原因的,死者配偶罗某某以这个理由主张车辆所有权人潘某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不被得到支持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所有权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潘某某作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和充分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给没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寄某某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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